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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文章来源:天鸿中光    发布时间:2015-05-14      点击:2331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摘要)

             

 

11、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11.1.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4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

11.1.5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的资料确定。

   11.1.6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1.1.7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11.1.8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于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分类。

   11.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民用建筑物应划分为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护.

   11.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11.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3.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1.3.2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避雷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³10m12m³8m的网格。

2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或等效的环形导体相互连接。

3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6.4条的要求。

6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的要求。

7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可不限,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规定。

8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规范第11.8节的规定。

11.3.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成闭合回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4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11.3.4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2  (m)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人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注:ρ_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²m)

2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人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户端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网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2)人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

4进出建筑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接地网连接。

5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人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浪涌保护器。

6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低压侧的各相装设避雷器。

11.3.5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1)(11.3.5-3)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网距防雷接地网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且不应小于2m,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   

Lx5Ri时 Sa10.075Kc(Ri+Lx)           (11.3.5-1)  

Lx5Ri时 Sa10.3Kc(Ri+0.1Lx)          (11.3.5-2)

Sa20.075KcLx                          (11.3.5-3)   

Sed0.3KcRi                              (11.3.5-4)   

式中Sa1——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Sa2——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已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Ri——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Sed——防雷接地装置与各种接地装置或埋地各种电缆和金属管道间的地下距离(m);

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2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3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4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应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二分之一。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5对于设有大量电子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其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与每层楼板钢筋作等电位联结。一般建筑物的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每三层与楼板钢筋作等电位联结。

11.3.6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混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圈梁时,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筋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并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连接一次。

11.3.7当防雷接地网符合本规范第11.8.8条的要求时,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网。当为专设接地网时,接地网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1.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1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1.4.2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或等效的环形导体相互连接。

2避雷带应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x20m24mx16m的网格。

3对于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4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6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6.4条的要求。

7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的要求。

8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对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可不受限制,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可不作规定。

9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10防直击雷装置的接地网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网共用。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网,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网相连。

在共用接地网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网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当符合本规范第11.8.8条的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和地梁作为环形接地网。

11.4.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1.3.3条的规定;

2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11.4.4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导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架空线转换为电缆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15m,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当多回路兰苗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浪涌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网上。

3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干30Ω。

11.4.5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4.5-1)(11.4.5-2)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网距防雷接地网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当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

LX5Ri时         Sal0.05Kc(Ri+LX)            (11.4.5-1)   

LX5Ri时         Sal0.2Kc(Ri+0.1LX)          (11.4.5-2)   

式中Sal——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Ri——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Kc——分流系数,见第11.3.51款公式之注释;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2在共用接地网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其引下线与金属物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3)的要求。

3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4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地或人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5电气、电信竖井内的接地干线与楼板钢筋的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11.3.5条的规定。

11.5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5.1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站、雷达雷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建筑物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在避雷针保护范围内,避雷针可固定在天线铁塔上,塔身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当天线塔位于机房旁边时,应在塔基四角外敷设铁塔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天线铁塔及防雷引下线应与该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可靠连通。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环形接地体与围绕机房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地体应有两处以上部位可靠连接。

2天线铁塔上的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的金属外皮及敷线金属导管,应在塔的上下两端及超过60m时,还应在其中问部位与塔身金属结构可靠连接,并应在机房入口处的外侧与接地网连通。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1m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人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3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的防雷,可采用独立避雷针或在天线口面上沿及副面调整器顶端预留的安装避雷针处分别安装相应的避雷针。当天线安装于地面上时,其防雷引下线应直接引至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形接地体。当天线位于机房屋顶时,可利用建筑物结构钢筋作为其防雷引下线。

4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塔基设有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网相邻导体问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天线塔上应装设避雷针并将塔体接地。无线电广播台发射机房内应设置高频接地母线及高频接地极。

5雷达站的天线本身可作为防雷接闪器。当另设避雷针或避雷线作为接闪器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6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机房屋顶应设避雷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x3m,且应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避雷带焊接连通。机房四周应设雷电流引下线,引下线可利用机房建筑结构柱内的2根以上主钢筋,并应与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及基础、桩基内的主钢筋相互连通。当天线塔直接位于屋顶上时,天线塔四角应在屋顶与雷电流引下线分别就近连通。机房外应围绕机房敷设闭合环形水平接地体并在四角与机房接地网连通。对于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其楼板内所有结构钢筋应可靠连通,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对于非钢筋混   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应在楼板构造内敷设不大于1.5m³1.5m的均压网,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雷达站机房应利用地面、顶面和墙面内钢筋构成网格不大于200mm³200mm的笼形屏蔽接地体。

7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站、雷达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机房及电力室内应在墙面、地槽或走线架上敷设环形:或排形接地汇集线,机房和电力室接地汇集线之间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0mmX4mm热镀锌扁钢连接导体相互可靠连通,并应对称各引出2根接地引入导体与机房接地网就近焊接连通。

8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站、雷达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站区内严禁布设架空缆线,进出机房的各类缆线均应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或穿金属导管埋地敷设,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50m,两端应与接地网相连接。若其长度大于60m时,中间应接地。电缆在进站房处应将电缆芯线加电浪涌保护器,电缆内的空线应对应接地。

9雷达测试调试场应埋设环形水平接地体,其地面上应预留接地端子,各种专用车辆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电源电缆的外皮及馈线屏蔽层外皮,均应采用接地导体以最短路径与接地端子相连。

11.5.2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应采取下列防雷电波侵入措施。

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3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应穿钢导管,钢导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盘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钢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钢导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时,应在分区界面作等电位联结。

4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浪涌保护器。

11.5.3对于不装防雷装置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在进户处将绝缘子铁脚连同铁横担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并应在室内总配电盘装设浪涌保护器。

11.5.4严禁在独立避雷针、避雷网、引下线和避雷线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和低压架空线等。

11.5.5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避雷针、架空避雷线()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11.5.6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可取100m。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11.6接闪器

11.6.1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6.2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带()、屋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及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

11.6.3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表11.6.3的规定   


11.6.4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符合表11.6.4的规定。     



11.6.5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l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贯通连接;

2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穿孔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4mm,   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铝板厚度不应小于7mm

3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穿孔和金属板下面元易燃物品时,   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1mm,铜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

4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11.6.6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规格不应小于本规范第11.6.2条和第11.6.3条的规定;

2钢管、钢罐的壁厚不应小于2.5 mm,当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11.6.7接闪器应热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1.6.8接闪器的布置及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闪器应由下列各形式之一或任意组合而成:

1)独立避雷针;   2)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2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避雷网、避雷带或采用避雷针,并应按表11.6.7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r,,采用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注:滚球法是以hr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附录的规定。

     



11.7引下线

11.7.1建筑物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采用圆钢、扁钢作为引下线。

11.7.2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当采用圆钢时,直径不应小于8mm。当采用扁钢时,截面不应小于48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对于装设在烟囱上的引下线,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且厚度不应小于4mm

11.7.3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或采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11.7.4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应加大一级。

11.7.5建筑物的金属构件、金属烟囱、烟囱的金属爬梯等可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11.7.6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8m以下处设置断接卡。

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为引下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作为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11.7.7利用建筑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其上部应与接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lm处宜焊出一根直径为19mm40mm³4mm镀锌钢导体,此导体伸出外墙的长度不宜小于1m,作为防雷引下线的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钢筋直径大于或等于16mm时,应将两根钢筋绑扎或焊接在一起,作为一组引下线;

2当钢筋直径大于或等于10mm且小于16mm时,应利用四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

11.7.8当建筑物、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具有贯通性连接并符合本规范第11.7.7条要求时,竖向钢筋可作为引下线;当横向钢筋与引下线有可靠连接时,横向钢筋可作为均压环。

11.7.9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引下线应加保护设施。

11.8接地网

11.8.1民用建筑宜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接地网,当不具备条件时,宜采用圆钢、钢管、角钢或扁钢等金属体作人工接地极。

11.8.2垂直埋设的接地极,宜采用圆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极宜采用扁钢、圆钢等。人工接地极的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表12.5.1的规定。

11.8.3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应热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1.8.4垂直接地体的长宜为2.5m。垂直接地极间的距离及水平接地极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场所限制时可减小。

11.8.5接地极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接地极应远离由于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11.8.6当防雷装置引下线大于或等于两根时,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均应满足对该建筑物所规定的防直击雷冲击接地电阻值。

11.8.7为降低跨步电压,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网距建筑物入口处及人行道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水平接地极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2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3宜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沥青层,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m

11.8.8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率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根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2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引下线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4.24K2c(m2),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 K2c(m2)。   注:K2c为分流系数,取值与本规范第11.3.5条中的取值一致。

11.8.9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雪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11.8.10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成闭合环状的水平接地体,可理设在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基础槽边。

11.8.1l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考虑在雷雨季节,土壤干、湿状态的影响。

1.8.12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网的接地电阻:

1可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 )

2可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极; 

3可采用降阻剂,降阻剂应符合环保要求;   4可换土;   5可敷设水下接地网。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1.9.1建筑物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及经济分析综合考虑,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2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击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

3当工程设计阶段不明确电子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设置且预计将设置电子信息系统时,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金属构架、混凝土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电气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连成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适当地方预埋等电位联结板。

4建筑物内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雷暴日、设备所在的防雷区及系统对雷击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浪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

5建筑物内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雷暴日、设备设置的防雷区,以及系统对雷击电脉冲的抗扰度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电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

6根据电磁场强度的衰减情况,防雷区划分为LPZOALPZ0BLPZ1区。分区原则参见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7建筑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环境因素、设备重要性及发生雷击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划分为ABCD四级,可按公式11.9.1确定或按表11.9.1选择:

E=1-Nc/N            11.9.1)   

式中——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

Nc——直击雷和雷击电磁脉冲引起信息系统设备损坏的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次/a)。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E>0.98时,为A级;

0.95<E0.98时,为B级;

0.8<E0.95时,为C级;

E0.8时,为D级。

2)按建筑物电子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11.9.1的规定;


3)当采用上述两种方法确定的防护等级不相同时,宜按较高级别确定。

11.9.2为减少雷击电磁脉冲的干扰,宜在建筑物和被保护房间的外部设屏蔽、合理选择敷设线路路径及线路屏蔽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金属屋顶、立面金属表面、钢柱、钢梁、混凝土内钢筋和金属门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属件,应作等电位联结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2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作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端作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3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等电位联结带上;

4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电金属物应就近作等电位联结;

5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11.9.3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作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均应在LPZOALPZO。与LPZl的界面处作等电位联结;当外来导电物、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建筑物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接地网;

2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3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机架等金属组件应与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网作等电位联结。

11.9.4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宜采用浪涌保护器(SPD)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上级浪涌保护器为开关型SPD,次级SPD采用限压型SPD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当上级与次级浪涌保护器均采用限压型SPD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除采用能量自动控制型组合SPD外,当上级与次级浪涌保护器之问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2浪涌保护器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的雷电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浪涌保护器应能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

2)浪涌保护器的最大钳压加上其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之和,应与其保护对象所属系统的基本绝缘水平和设备允许的最大浪涌电压相配合,并应小于被保护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值,不宜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的80%。

当无法获得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时,220380V三相配电系统设备的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可按表11.9.4-1选用。



3 220380V三相系统中的浪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应符合下列规定:1)TT系统中浪涌保护器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负荷侧时,Uc不应小于1.55Uo;当浪涌保护器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电源侧时,Uc不应小于1.15Uo2)TN系统中,Uc不应小于1.15Uo3)IT系统中,Uc不应小于1.15U(U为线间电压)。注:U0是低压系统相导体对中性导体的标称电压,在220380V三相系统中,U0=220V

4配电线路用SPD应根据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安装位置对SPD的标称导通电压、标称放电电流、冲击通流容量、限制电压、残压等参数进行选择。用于配电线路SPD最大放电电流参数,应符合表11.9.4-2的规定。


注:配电线路用SPD应具有SPD损坏告警、热容和过流保护、保险跳闸告警、遥信等功能;SPD的外封装材料应为阻燃材料。

5信息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SPD,应根据线路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的产品,并应符合表11.9.4-311.9.4-4的规定。

6各种计算机网络数据线路上的SPD,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工作电压、接口形式、特性阻抗、信号传输速率或工作频率等参数选用插入损耗低的适配的产品,并应符合表11.9.43、表11.9.4-4的规定。


7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作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浪涌电压时,SPD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作等电位联结。,

8SPD安装线路上应有过电流保护器件,该器件应由SPD厂商配套,宜选用有劣化显示功能的SPD

9浪涌保护器连接导线应短而直,引线长度不宜超过0.5m

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源严禁采用架空线路直接引入。

11.9.5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